中国校园健康饮水工程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国校园健康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将“健康饮水工程”纳入“中国校园健康行动”的批复》,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决定组建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饮水工程实施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推广与实施。
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饮水工程实施办公室根据《健康饮水工程实施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通过会员的组织形式开展工作,使该项目在校园及全社会得以实施。
第一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了深入贯彻中关工委[2005]14号《关于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 的通知》,发挥企业、社会工作机构和群众的宣传作用,积极推进健康饮水的理念,改善饮水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优抚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互助。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健康行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承办中国健康行动领导小组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在北京市设立。
第二章 本会工作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障健康饮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饮水科技的发展,改善人民饮水条件,推动企业与公益事业相结合,表彰先进的企业和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组织理论研究工作者、卫生检测检疫工作者,在全社会(尤其青少年)普及科学饮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饮水意识。开展理论研讨会,逐步让全社会对健康饮水和饮用水二次污染具有深刻的认识。
第七条 推进健康饮水产业化进程。拟定行业规范,从事规范的培训工作。推动健康饮水工程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的建设。承办企业的资格评定,拟定评审标准,组织编写教材,拟定考试大纲并组织培训、考试,颁发健康饮水工程实施资格证书。
第八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公益精神,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公益志愿者的注册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九条 承办社会健康饮水工程工作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人员培训及行业评比表彰工作。
第十条 开展校园、企事业单位和民用饮水的调查,组织交流活动,制定便于使用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关心和支持健康饮水事业的单位和社会志愿者组织。
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健康饮水事业的个人。
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国际组织、华人华侨团体、港澳台人士、国际友好人士等经本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单位或个人荣誉会员、名誉顾问。凡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人民币10万
元(或等额外币或实物)以上者,即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公益
翡翠奖”、荣誉会员;凡海外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人民币30万元(或等额外币或实物)以上者,即授予“中国关心下一代·慈善家”称号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经健康饮水工程实施办公室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
会员;
(三) 个人会员经本会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健康饮水工程 实施办公室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 由健康饮水工程实施办公室颁发单位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
(二)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可获本会对企业宣传和健康饮水工程的招投标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将视其严重程度,经健康饮水 工程实施办公室批准,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处分。
第十八条 会长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审批有关饮水工程实施等重要文件;
(三) 指定、审批区域的服务实施单位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
(四) 主持本会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健康饮水工程实施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中国校园健康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收费标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饮水工程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